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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总第248期  2010年05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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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惩罚”不可取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巢湖市团结路小学 张修红 日期:2010-05-17 10:53

        随着整个社会文明素质的提高,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已不多见,但“心理惩罚”却有所增加。所谓“心理惩罚”,就是精神虐待或心灵施暴,主要有冷漠、羞辱、威胁等语言的和非语言的“暴力”。这种“暴力”因为不对学生肉体造成创伤,所以难以引起重视。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肉体创伤可以医治,心灵创伤却“往往多年不愈合,甚至伤害一辈子”,比肉体创伤具有更大的危害。
        情感损害  “心理惩罚”,既破坏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也伤害师生感情。重庆某小学学生王刚和小琳,上课时因在课桌上划“三八线”发生争执,王刚狠狠地将小琳胳膊推了一下,小琳委屈地哭起来,老师发现后,叫王刚站起来。王刚想争辩两句,老师一气之下脱口说道:“打人还有理,真是没家教!”原来王刚父母离异,确实没有一个像样的家。一句话激怒了王刚,他不仅真的动手打了小琳,还大声辱骂老师,接着又将课桌推翻在地……实践证明:有“心理惩罚”的地方,就有不和谐的师生关系,这种惩罚越厉害,师生关系越紧张。
        羞耻感泯灭  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学生既无力反抗又无法摆脱。如此下去,学生就会变得麻木不仁,不思进取,“破罐子破摔”。有个叫小斌的男学生,上课常想出各种法子捣乱、寻开心。一天,老师正津津有味地讲课,突然与小斌同桌的女孩大叫起来,小斌则哈哈大笑,同学们跑到跟前一看,一只毛毛虫正在她的手背上爬。小斌见围来许多人,忙收起笑容,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把毛毛虫捉回放到文具盒内。好好的一堂课,就这样被他搅乱了。下课后,班主任找小斌谈话,说他是“害群之马”,并把他的座位从中间调到最后一排“孤立”起来,以示惩戒。后来,小斌又一次“犯事”,老师同样批评他后,他先是跑进男厕所把身上泼了粪水,然后跑回家说准备自杀,把父母和老师都吓得不轻。羞耻感泯灭,使小斌完全失去了自我教育的能力。
        消极反抗  教师对学生“心理惩罚”,使他们“耳濡目染”,长此以往,学生的情感也会变得粗暴和冷漠。他们在受到伤害的同时,就会将自己的痛苦转到身边的人和物上,从而做出不顾后果的行为。某小学六(1)班是全校出名的“乱”班,为了治“乱”,在新任命的班主任上任前,校长提前一周到该班作了一次警告性讲话。他首先强调即将到任的班主任如何“厉害”,尤其是在“收拾捣蛋鬼”方面“很有办法”。接着,校长点名“威胁”几个学生,要他们“小心点”,否则“今后的日子会很不好过”。这位校长以为这样做,会给新班主任走马上任“压住阵脚”,谁知新班主任一到班就碰到学生们对他的普遍疏远和强烈的对立情绪。一学期下来,新班主任无法在班级立足,只得被迫离岗。
        综上所述,教师们应永远记住:“心理惩罚”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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