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基础教育的热点问题,组织基层教育工作者及教师、校长参与研讨,通过研讨形式多元互动,整体推进基层教学教研的氛围,为开拓教研新局面服务,为基层教师成长服务,为基层教育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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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用于公益性事业 □本报记者 三 水 对于现有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明方向: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闲置校园校舍的试点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要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 首先,排查鉴定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其次,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单位。明晰产权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为权属单位核发或申请补办土地、房产等有关权证。 最后,明确了产权之后,建筑质量较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如:调整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勤工俭学、实训基地、教师周转用房等。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作为学校资产登记,根据其使用特点,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调整用于留守未成年人活动室、乡村养老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卫生院(室)、文化站(室)、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计生站(室)等农村公益性事业。对已明确产权归属,且不适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可以通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置换、变卖,也可以依法出租,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国有资产收益归相应县(市、区)或乡(镇)政府,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归农村集体;置换、变卖、出租中的国有资产收益统筹用于该县(市、区)教育等公益事业。